原告李某,男。
被告杨某,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之内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平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