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郴州市财政局,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郴州天湖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财政局与被申请人郴州天湖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郴州市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569.7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某、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天湖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72万元或查封、扣某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О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