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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2011年1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沈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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