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村X组。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