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