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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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嵩县X乡X组农民。2003年4月因涉嫌盗窃爆炸物、盗窃犯罪被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9月20日下午,该董某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并于当日被当地看守所收押,2009年9月26日被嵩县公安局押回,现押嵩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麦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XX、王XX、赵XX(三人均被判刑)到嵩县藿香洼金矿X号矿洞内盗走陈XX施工队的乳化炸药二件零四包(每件八包,每包3公斤,共计60公斤),销赃后获赃款350元,四人均分;盗窃“远洋”牌单相自吸泵、WZIB型潜水泵、工程污水泵、YT27型风钻各一台,价值1549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XX陈述;(3)证人张XX、王XX、赵XX、鲁XX、刘XX、白XX、吴XX、赵XX、范XX、赵XX、王XX证言;(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5)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提取笔录、领条;(7)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要求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解没有分得赃款。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某峰所起的是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其在本案中只是被动参与,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对董某峰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麦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XX、王XX、赵XX(三人均被判刑)到嵩县藿香洼金矿X号矿洞内盗走陈XX施工队的乳化炸药二件零四包(每件八包,每包3公斤,共计60公斤),销赃后获赃款350元,四人均分;盗窃“远洋”牌单相自吸泵、WZIB型潜水泵、工程污水泵、YT27型风钻各一台,价值1549元。案发后,被盗的水泵3台、风钻1台,已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

……。2002年夏天的一天夜,在范XX家门凉快的,张XX提出万村矿上(指藿香洼金矿)有点东西(指钻子、水泵等),咱去把他弄回来,(指偷的)能卖俩钱,咱好分花。当时在场的有王XX、赵XX、张XX和我,也都同意啦。次日晚上,王XX、赵XX去喊我,于是俺四人骑二辆摩托车到藿香洼矿上一个矿洞内,盗走有钻子、水泵、炸药(三或四台水泵)。回去放到王XX妹子家(王XX家),一部钻子,二件多炸药存放到王XX他舅家,后来他们把炸药卖后,我也没有花住钱。案发后我就去深圳走啦,一直到现在才被抓住押回来。……。

2、受害人陈XX陈述:

以证实2002年6月4-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藿香洼金矿X号矿洞被盗“远洋”牌单相自吸泵、XZIB型潜水泵、工程污水泵、YT27型风钻一台,乳化炸药二件零四包。

3、同案人张XX供述:

……。大概是去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吃过晚饭,我、董某峰、王XX、赵XX四人在河边凉快,董某峰说你在山上干活,那里有啥东西,咱去偷点,我说东西肯定有,董某那咱去看看。之后,董某峰骑着自家摩托车带着王XX、我和赵XX把赵XX(本村人,赵XX他叔)的摩托车借来,赵XX带着我,我们四人就直接到藿香洼金矿老X和陈XX的洞口上,到洞口时大概是凌晨二点左右,洞里也没人,因为洞是两头通着,我带着他们三人进去后,我就到前口放风看有没有人进来,他们三人偷东西(按原路往外拿),大概每人拿了两趟,最后一趟,他们喊我说没啥拿你把水泵背着,总共偷了三个两相水泵,一个风钻,还有炸药(炸药具体数量我不太清楚),然后我们都把这些东西转运到七盘沟,把三个水泵放在王XX的妹妹王XX家,风钻和炸药我们骑摩托车带到王XX的舅舅范XX家(范XX长期不在家),之后天快亮啦,我们就各自回家睡觉。……。炸药可能是王XX卖掉啦,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反正王XX给我分了80元钱,给赵XX第一次分了30元,不知给董某峰没有。……。后来听他们说炸药大概是三箱左右吧。……。

4、同案人王XX供述:

……。去年(2002年)割麦前的一天晚上,我和俺村张XX、董某峰、赵XX四人在俺村边凉快,张XX说他在藿香洼开三轮车拉渣子见一个金矿洞里有炸药还有风钻和一些东西,问俺去不去偷回来,当时俺几个人都一致说去,俺几个人一路X村赵XX家,对赵XX说借他的摩托车去里沟有点事,他当时就将摩托车交给赵XX骑住,俺又一路着到赵XX他小叔赵XX家,赵XX进到赵XX家把他的红色五羊125摩托车骑出来,张XX骑住带住我,赵XX骑另一辆带住董某峰,俺四人一路着直接到藿香洼,张XX把俺引到一个矿洞里,当时有11点左右,我们打亮电灯见洞里有2件零4包炸药,一个空压机风钻,还有三个水泵,俺四人合伙将这些东西全部背到路上摩托车跟前,用摩托车上的橡皮筋绳绑紧,俺四人又骑住车往家回,刚到万村七盘沟,我们借赵XX的摩托车衣架压坏了,俺把偷来的3个水泵放在七盘沟我妹夫白XX家,带着炸药和风钻回家了。……。偷回来的炸药卖给俺大章乡X街或杨庄一个叫白XX他儿子,我不知他叫啥,他买来一件掏140元;另一件卖给汝州在俺沟里躲计划生育的鲁XX,他在俺村养鸡厂住着上山打光,他掏来150元,剩下那4包卖给汝州的一个叫李XX的人,他在宽平沟住着躲计划生育,他掏来80元。……。同时还证实其他卖炸药的钱给他们三个人每人分了75块钱的事实。

5、同案人赵XX供述:

……。2002年麦天的一天下午,俺村张XX对我说他在干活那(藿香洼金矿)的一个洞内放来有炸药,咱去偷点当天俺没去,到第二天晚上有张XX、王XX、董某峰俺四人商量着去偷炸药,当时我说现在炸药管理来老严,叫人家捞住都“没轻”来。他们说那咱都别吭气,俺都说中们。我去把我叔赵XX摩托车借出来,他们说摩托车不好借,让我又去把我XX叔的摩托车也借出来。俺四人骑着这两辆摩托车,到藿香洼金矿下边翻过去一个坡有一个洞,洞门开着,里面放来三件炸药。俺换着背下坡。把炸药分别绑在摩托车上带到俺村放在王XX家。后来去问王XX,他说炸药都卖了。王XX先后两回分给我75块钱。……。

6、证人鲁XX证言:

以证实其从王XX处购买乳化炸药一件,付款150元钱的事实。

7、证人刘XX证言:

以证实其从王XX处购买乳化炸药三包,付款60元的事实。

8、证人白XX证言:

……。我近年在大章乡X村棋盘沟开矿,有时候是打光,去年夏天因为炸药管的严,有时矿上没有炸药用,只好停着,有几天我因有病在县城治病,回到棋盘沟后,俺儿子白XX对我说最近又做了点矿石,我问他从哪买来的炸药,他对我说是从赵楼村买的,大概说是150块钱左右,共买来一件乳化炸药,当时他还对我说他曾经去过一回,人家要的价钱太贵,后来又经别人介绍才买回来的。……。具体是从谁手里买的他也没说。……。

9、证人吴XX证言:

……。大概是去年6月4-X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施工队丢失了三个水泵一台风钻和两件半炸药,当时情况我不知道,第二天民工们找我领水泵,我才知道水泵和风钻丢了,这些东西是在洞中放着丢的,炸药被盗是过了几个月后我才听民工们说的,以前我不知道这事。……。

10、证人赵XX证言:

……。大概去年5-6月份一天晚上,我侄儿赵XX和俺村王X絏业椅常栋远叶滴核澹铮闫δ心低コ度俜臂W有点事,我就把车钥匙拿出来给他,他们骑住就走了,第二天把车送给我。……。他们几个人被公安局抓走后,我才听说他们偷东西时骑的就是我的车,他们回来后一直瞒着我这事。……。

11、证人范XX证言:

……。去年秋天锄玉米时,有一天我和王XX去宽平沟锄玉米,玉米地在李XX暂住地方旁边,王XX吃过早饭下地干活比我走的早,他去时可能是带来3包炸药,到宽平沟送给李XX媳妇刘XX了,具体情况我也不很清楚。……。今年4月X号公安局去人把王XX和那几个孩子都抓走后,我才听村里人说,王XX把他们偷回的炸药卖给李XX媳妇刘XX3包多点,当时我也不很清楚。因为王XX没和我住在一块,当天去锄地时,我在家收拾东西,王XX比我走得早,当时他带来多少炸药我也不知道。……。

12、证人赵XX证言:

去年夏季一天,我去大坪乡贺(郝)家岭村割麦,去时在村委门口碰见俺侄子赵XX(又名赵XX),我说去大坪,你如有事骑车在家好好骑,我就走了。我去大坪割了三天麦后回来,见摩托车后衣架坏了,我问俺侄儿你咋骑来,他说是王XX带人弄坏的,叫我找王XX、张XX赔,以后我多次找王XX要钱,到2002年冬天王XX掏来50元,我买了个新衣架,我并不知道他们是弄啥把摩托车衣架弄坏的。

13、证人王XX证言:

以证实200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哥王XX和张XX、董某某一起将三个水泵放在其家的事实。

1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以证实被盗3台水泵、1台风钻的价值是1549元。

15、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以证实张XX、王XX、赵XX均因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16、提取笔录:

以证实2003年3月31日晚,在王XX家提取到YT27型风钻一台,2003年4月3日,在王XX家提取到“远洋”牌单相自吸泵、WZIB型潜水泵、工程污水泵各一台。

17、领条:

以证实被盗的3台水泵、1台风钻于2003年4月21日被失主陈XX领回。

18、抓获证明:

2009年9月20日中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招商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新城检查站附近,在武警的配合下将网上逃犯董某某抓获。

19、发破案证明:

2003年3月31日,嵩县公安局治安股根据匿名电话举报线索,嵩县治安股股长赵XX带领民警杨XX、赵XX等六人前往大章乡X村将涉嫌盗窃爆炸物、水泵等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张XX、王铁XX、赵志XX抓获,上述三人供述了2002年夏天伙同本村董某峰在藿香洼矿区盗窃施工队两件另4包炸药和3台水泵、一台风钻的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阎红军

审判员程长亮

人民陪审员司会芳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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