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
被告周XX,男。
原告段某诉某告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合伙承建郴州市X区XX大市场二期工程D栋的项目。于2006年4月29日签订合伙的《协议》。依约由被告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工程业务,原告依约先后支付了x元给被告。被告收受资金后,一拖再拖,后在开发商谢某的介入和努力下,于2006年10月中旬商定将由2座大楼组成的D栋分开由各方各承建1座,解除了两人的合作关系,但被告却不及时给付原告应收回的投资。被告于2007年10月将其分建的楼房转给他人承建并收回资金x元,仍不付分文。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投资款x元和损失x元(计算到起诉某),并承担本案诉某费。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双方形成合伙关系。现原告起诉某求被告给付投资款及利息,因原、被告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尚未进行清算,原告的起诉某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某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的起诉。
本案诉某费4012元退回原告段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