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胡某平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