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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胡某平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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