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59岁。
被告程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程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程某之夫秦明箭和被告王某乙从2006年开始数次向原告借款,至2010年5月,共欠原告x元并约定2010年6月之前还清。2011年3月秦明箭去世,被告程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决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起诉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供被告程某的身份情况,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