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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郭XX,男,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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