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郭XX,男,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