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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朱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X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息,还款期限为2011年5月X号之前。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在原告的催要下,双方于2011年5月3日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被告承诺以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X镇的两栋别墅作为担保,并保证在两个月内处置上述两栋别墅,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原告有权直接处置担保财产。至今担保期限已过,被告既没有处置担保财产,也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0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朱XX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借据是被告本人所写,现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自愿于2011年8月X号之前向原告郭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月息2%,自200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郭X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朱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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