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
被告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许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