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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李某诉被告谢×科、谢×青、湖南省S308线×××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项目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贵,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谢×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谢×青,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升,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略)航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湖南省S308线×××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略)。

项目负责人:鄢×林,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和,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李某诉被告谢×科、谢×青、湖南省S308线×××公路改建工程A1合同段项目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李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景标、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审判员唐晓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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