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远,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X镇张庄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彭某乙、朱某某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彭某乙、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