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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某丁与被执行人向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向某丁,女。

被执行人向某戊,男。

申请执行人向某丁与被执行人向某戊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向某执行人向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准许申请人探望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某丁与被执行人向某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钟群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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