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矿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航,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分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有俊,天津市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中国矿业大学诉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分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内容存在差异的技术转让合同均予解除)。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后为6900元,由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分院负担,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矿业大学。
三、双方就涉案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