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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修军、赵某及其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戊、委托代理人武世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00元,上诉人钱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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