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欧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浩洲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