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君)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冬某某(曾用名东某梅),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李某某5100元;

二、如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上述款项的所有未付款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违约金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均由李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某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