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君)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冬某某(曾用名东某梅),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李某某5100元;
二、如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李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上述款项的所有未付款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冬某某、陈某某违约金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均由李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某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