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农民,原籍江苏省丰县X乡,现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住(略)。因犯滥伐林木于2002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预谋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本市X街道办事处上河村村民郭X文承包的51棵杨树买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采伐。经勘查,被采伐林木蓄积为11.23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证人郭X文、杨X武、于X申、赵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均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相敏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