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宜章县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富豪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该公司风险部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国元,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庚,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农民,住(略)。现羁押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北监狱。
委托代理人王某庚龙,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略)。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文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宜章县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章农商银行)诉称,2005年1月20日,第一被告王某庚与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原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利率为月息6.2775‰,期限为: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06年1月19日止。第二被告黄某辛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月20日,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如期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完全履行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至今仍欠本金95万元,利息13.9598万元,合计本息108.9598万元。
2005年7月14日,第一被告王某庚与原告宜章农商银行浆水乡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利率为月息7.2‰,期限为: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06年3月30日止。第三被告黄某壬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7月14日,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如期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欠本金192万元,利息34.3525万元,合计本息226.3525万元。
2006年1月1日,第一被告王某庚与原告宜章农商银行浆水乡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编号:(略)),借款金额90万元,利率为月息7.5‰,期限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第三被告黄某壬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1月1日,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如期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并未履行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至今仍欠本金90万元,利息13.7362万元,合计本息103.7362万元。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开业,至此,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原告宜章农商银行数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王某庚承担返还本金377万元及其利息62.0485万元(此利息暂计至2009年2月12日),共计439.0485万元;判令第二被告黄某辛对第一被告王某庚所欠本金95万元、利息13.95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第三被告黄某壬对第一被告王某庚所欠本金282万元、利息48.0887万元,共计(略)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庚偿还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7万元及利息(略).37元(从欠款之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5.541‰计算利息),该款限2011年10月10日前偿还。
二、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追究被告黄某辛、黄某壬的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王某庚负担。
四、其它无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江武
审判员杨爱华
代理审判员刘殳扬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