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朱易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