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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诉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易某诉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苏XX尚欠原告货款本金x元,利息x.35元,合计x.35元,现原告同意被告在2010年元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x元,原、被告之间至2010年元月7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清结完毕。

二、上述款项x元,若被告苏XX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则被告自愿每日向原告以本金x元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1%)。

三、本案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7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37元,由原告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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