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女,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
被告周XX,男,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瞿某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