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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

被告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长鄢江陵

人民陪审员符吉文

人民陪审员邓以准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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