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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冲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审判员黄新颖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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