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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喻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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