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xx。
被告彭xx。
被告张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彭xx、张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