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谌xx。
委托代理人蒲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xx,男。
被告高xx,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xx与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谌xx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xx撤回对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艳君
审判员向志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