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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谌xx与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谌xx。

委托代理人蒲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宁xx,男。

被告高xx,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xx与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谌xx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xx撤回对被告宁xx、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艳君

审判员向志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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