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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湖南省欣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某号某栋某号。

委托代理人江云辉,湖南省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欣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湖南省欣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以被告湖南省欣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此单位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欣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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