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某、潘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赵某、潘某于2007年认识,不久后同居,并于2008年至2009年先后流产2胎。2010年6月22日在邵阳市X乡中心卫生院内生育了第一个孩子(男孩),系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