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丁,女43岁。
被告:葛某,男,47岁。
原告张某丁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7日诉某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丁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3年6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葛X,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佳,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儿子不管不问,经常外出离家,且嗜赌成性,屡教不改,虽经亲友多次规劝,被告确无悔改之意。2005年11月,被告与原告再次产生矛盾后,离家出走6年之久,至今音信全无。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做为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子女。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儿子葛X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二人身份情况。
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证人魏XX、王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不务正业,原、被告常因被告赌博发生争吵,2005年11月底,被告因赌博输钱与原告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某辩、未某某。
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之母李某兰笔录1份,证明被告欠赌债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根据证据,结合原告方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于1993年6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葛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不尽丈夫义务,经常致使二人生气、吵闹。2005年11月,被告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某家人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但双方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2005年11月双方因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长达6年之久,现原告起诉某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未某年儿子葛X可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丁与被告葛某离婚。
二、原、被告未某年儿子葛X随原告张某丁生活,被告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葛X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张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张某丁克
审判员杜凯堂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