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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与被告颜某、株洲锦民医院、李某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渡江,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株洲锦民医院,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黄某,院长。

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建新,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颜某、株洲锦民医院、李某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9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寿、人民陪审员陈赛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喻某诉称,2010年5月22日,原告受雇于被告颜某从事施工作业时摔伤,造成原告巨大的损失。

被告颜某、株洲锦民医院、李某戊辩称,受伤属实,要求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告颜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喻某9000元(不包括被告方之前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原告喻某自愿放弃对被告李某戊、株洲锦民医院的赔偿要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原告喻某自愿承担653元,被告颜某自愿承担65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武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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