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姜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泽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国军、人民陪审员严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4日进行了庭前调解。书记员何潘担任记录。
原告姜某诉称,2003年1月14日,被告程某向原告借款x元,利润3000元;200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200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35元,共计人民币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故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自愿于2011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姜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原告姜某、被告程某各自愿负担30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泽群
审判员郑国军
人民陪审员严励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