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西铁经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一九八六年二月三十日出生,勉县第八中学初一四班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之父),男,一九六二年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志敏,西安市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简称西铁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一九五一年出生,蔡家坡火车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一九五五年出生,虢镇军务段安全室安全员。
被告虢镇车务段(简称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一九五五年出生,虢镇车务段安全室安全员。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西铁分局、车务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何志敏,被告西铁分局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杨某丁、被告车务段委托代理人杨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我与堂兄乘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从勉县准备到西安,因乘座超出乘坐范围,被列车员赶下列车,在蔡家坡火车站因钻车被列车压伤,造成终身残废。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13—70岁的基本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家庭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人及亲属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西铁分局、虢镇车务段辩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由安康开往西安的638次列车到达蔡家坡站,原告张某甲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车停蔡家坡站后,张某甲在列车运行右侧下车,列车起动时,张某甲扒车,不慎掉入车下,原告张某甲违反国务院1979年X号文件的规定,责任自负。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原告张某甲与堂兄无票扒乘638次列车机车与邮政车连接处至蔡家坡火车站,列车起动时将原告双腿压断。
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所以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张某甲伤残后生活已无法自理,家庭又确有困难,两被告应给予原告张某甲一定的救济。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虢镇车务段一次性给予原告张某甲救济(略)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626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鉴于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乔冬青
审判员方冶
代理审判员侯梅
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