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伍某、覃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伍某、覃某非婚同居后于2010年4月1日在靖州县中医院生育壹个孩子,因生育小孩时覃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该生育行为属非婚生育壹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