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局长。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马某、杨某乙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马某、杨某乙结婚后于2010年6月12日在东莞市X区横沥医院生育壹个男孩。因夫妇双方已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发育正常,故该生育行为属超生壹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