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又名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张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T”形起子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吴某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