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柏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龙某、林某、林某、罗某与被执行人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柏XX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韶勇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