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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经商丘市X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胜利路电厂家属院盗窃李××小鸟牌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曾因犯罪被处罚,再次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郑某的刑期即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审判员李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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