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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徐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时间:2000-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新民初字第567号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合同工,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在外打工相识,同年冬回家结婚,因年龄不够没有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1988年冬我与原告相识,1990年2月同居生活,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回家后常与我发生吵打,1996年我做手术后身体不好,与原告父母关系处理较差,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淡化,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1990年1月2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黄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黄某,双方同居前有所来往,但不甚了解,同居后夫妻感情曾一度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与原告父母关系也处理不好,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也表示同意,原告同居前财产有:一个大柜、一个小柜、一个条桌、一张床及日常生活用品,被告同居前无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一台21英吋松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VCD放像机。债权债务关系有:在千斤存款(略)元、在北京存款1500元、黄某家欠5100元、黄某胜欠500元、徐某堂欠1000元、徐某光欠2000元、欠胡强2000元、欠徐某荣2000元、欠徐某勇1000元。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部分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198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90年1月2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非法同居关系。

二、双方所生子女黄某、黄某由黄某抚养,徐某某不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

三、原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在千斤存款(略)元,徐某堂、徐某光欠款共计(略)元的债权归徐某某;在北京存款1500元、黄某家、黄某胜欠款共7100元的债权归黄某;欠胡强、徐某荣、徐某勇共计5000元的债务由徐某某负责偿还。

上述二、三、四项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

本案受理费100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诚

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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