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XX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何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武某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何某偿还欠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