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莫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廖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XX、莫某与被执行人莫某、廖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张XX、莫某占有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以张XX之名购得的本村晒谷坪及仓库靠近公路边的一块宅基地的50%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