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商丘市运输公司家属院X号楼下因朋友在楼下小便,与同楼住的邻居马××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马××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马××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刘××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李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