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盘XX,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义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义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林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义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常德市X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原种场与被执行人义XX、义XX、林XX、义XX财产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义XX现暂无居住地,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