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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48岁。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47岁。

被执行人张某甲,47岁。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已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上标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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