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X诉被告董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XX诉称:2009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位于株洲市X区X路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x元。双方位于攸县的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在该房产被依法征收后支付x元给女儿,并由双方共存。之后双方口头约定相互应支付的x元互不再履行。但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株洲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株房权证株字第(略)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XX辩称:一、原告所述的事实都是说有口头协议,而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口头协议。协议离婚时也没有说攸县的房产的处理,且该房屋是被告的父亲出的钱,现被告父亲还在世,被告也没有权利处分该房产。二、株洲的房产如果当时原告在按协议履行给被告x元,房产也早是原告的了,而原告没有提过户房产的事,所以房产现在也还是原、被告共有的,被告没有私自变更房产到被告个人名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罗XX与被告董XX于2009年2月27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株洲市X区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三个月内原告支付被告x元整,之后的分期付款与被告无关。现原、被告因株洲市X区X号楼X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问题产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株洲市X区X路房屋(面积是109.13)归原告罗XX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董共同所有,原告罗XX自愿于201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董x元整(含被告董XX自2009年2月至2011年7月间支付的该房屋的按揭款),2011年8月之后的房屋按揭款由原告罗XX承担。被告董XX自愿于2011年8月28日前协助原告罗XX将位于株洲市X区X号楼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罗XX及小孩董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由原告罗XX承担;
二、婚生小孩董由原告罗XX抚养至小孩上小学一年级时止,被告董XX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700元。自小孩上小学一年级后,由被告董XX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罗XX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小孩所需的医疗费、教育费及其他必要的重大支出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自愿放某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原告罗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