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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欧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欧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XX,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欧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支公司赔偿杨XX损失x.87元,由欧XX赔偿杨XX损失1462.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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