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曾XX,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陈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下落不明,无履行本案的能力,申请执行人谢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XX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谢XX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