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某某碳化硅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村。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收取法律文书)。
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西三环科技路口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原告醴陵市某某碳化硅厂与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醴陵市某某碳化硅厂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原告按被告图纸生产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产品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至今仍欠款x.40元。
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加工款x.40元属实,但被告现在资金困难,希望原告能延长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原告按被告图纸生产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产品给被告,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定作价款x.40元,2010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欠原告醴陵市某某碳化硅厂定作价款x.40元,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20日前给付x元后,其余原告醴陵市某某碳化硅厂自愿放某;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给付期限给付欠款,则被告西安某某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应按x元欠款给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共计940元,由原告承担470元,被告承担4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周小毛
人民陪审员王成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